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封市总工会。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黄巍,该工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汪飞,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金箔(集团)公某。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该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某某,该公某职工。
申请再审人开封市总工会因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箔公某(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汴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豫法立民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封市总工会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南京金箔(集团)公某2.35万元,双方的债权债务清结。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00元,均由开封市总工会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秀萍
代理审判员陈同柱
代理审判员黄爱玲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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