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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与新郑市林业局、第三人赵某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402号

告:高某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新郑市X路办事处南关X号,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郭威,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原告女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新郑市林业局,住所地:新郑市北关。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兆灵,河南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居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系第三人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申诉被告新郑市林业局、第三人赵某甲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申负担。

审判长曹妍

审判员代蔚青

审判员赵某香

二ΟΟ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官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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