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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律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律师,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工会主席,住(略)。

上诉人胡某甲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石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胡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被上诉人排除对上诉人房屋所形成的妨害,消除危险并恢复侵犯物权的原始状况。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在胡某甲房屋楼下门面的使用期间内可能给胡某甲的房屋形成妨害或危险,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在此门面使用期间一次性支付租用费x元给胡某甲,限于2009年8月15日前兑现;

二、为尽量减少对胡某甲房屋使用可能造成的妨害或危险,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出资,胡某甲自行对其房屋西面、南面的所有窗户以及线市街上楼的楼梯间的三楼平台安装不锈钢防护网,价款由双方按市场价格自行协商确定后,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支付给胡某甲;若此款项支付后,胡某甲不安装前述防护网,所造成的损失由胡某甲自行承担;

三、胡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使用门楣期间,应注意爱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已形成的门楣,空调的滴水应予排开,并不得向门楣平台丢弃任何杂物;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及胡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胡某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某甲负担。

审判长张泽端

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谭中宜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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