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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753号

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购买原告机制石棉瓦,欠原告货款50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1000元,处理残次瓦抵扣货款250元,现被告下欠货款3810元。为此原告诉于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81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某欠原告苗某某货款3810元,原告自愿放弃2210元,余款1600元,被告李某某自愿定于2009年7月23日还清。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文奇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宗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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