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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香与王勇亮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1667号

原告:杨福(付)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勇(永)亮,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福香诉被告王勇亮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1989年农历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0月1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X。双方在日常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08年10月9日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08)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6月2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福香与被告王勇亮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福香的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自愿放弃。

三、原、被告无债权债务,无存款。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福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强

二○○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楚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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