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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管民初字第1658号

原告田某某,女,29岁。

被告贾某某,男,30岁

关于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案受理后,被告贾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中原区,故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贾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2009年7月16日郑州市中原区X街X路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7月从航海路X号院迁至长期在此居住。该份证明上加盖有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三官庙派出所的公章。但原告提交(2007)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卷宗中存有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房租收据、民事判决书等各一份(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均显示本案被告在2007年7月份不在郑州市中原区X街X路社区居住,故被告提供的证明经常住所地的证明内容有不真实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与被告提交的证明部分有冲突,故对被告提交的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贾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擎

审判员荆向丽

人民陪审员蔡玉林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任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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