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辉煌,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定文,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红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4月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0月25日在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女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2003年起,被告开始购买地下六合彩、赌钱,并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双方经常发生纠纷。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女孩胡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只是偶尔购买地下六合彩,且没有坐庄赌钱。被告没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的责任主要在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幼相识,1995年上半年双方经人介绍说媒并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10月25日双方在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的嫁妆有:三高组合柜1套、书桌1张、电视柜1张、床1张。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孩,大女胡某于X年X月X日出生,现在浏阳市杨花中学读书。二女胡某于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2年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双方自2008年10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房屋X栋(共9间),添置席梦思床1张、三高组合柜1套、三矮组合柜1套、木沙发1套(5座)、冰箱1台、空调1台、女式摩托车1辆。双方没有共同存款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某与刘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孩胡某由胡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女孩胡某由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计座落在浏阳市X乡X村胜利组的房屋X栋及房屋内的家具等生活用品和摩托车1辆归刘某某所有。胡某某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五、刘某某的嫁妆计三高组合柜1套、书桌1张、电视柜1张、床1张归刘某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红辉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易慧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