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苏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翟坤山,召陵区翟庄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靳某某及其代理人翟坤山、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78年经人介绍相识,1979年9月初二人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和,加之被告的喝酒、打麻将,为此经常生气,平时,我二人互不说话,致使分开居住。从2008年夏季开始,每天的三顿饭也是各做各的,各吃各的。为此原告于2009年2月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的近9个月来,原、被告生活依旧照样。综上,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8年相识,1979年9月15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原告起诉离婚,2009年8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5月3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二人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二人现住房产一套,无产权,仅有使用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已分居多年,原告于2009年起诉离婚一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关系并无好转,因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二人现住房产为双龙纺织公司所有,二人仅有使用权,双方均可使用,由于使用权人名字系原告,原告同意被告居住,无期限限制,对此法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位于双龙纺织家属院的X号楼X单元X楼东户房产一套,由原告靳某某、被告张某某共同使用。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春莹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王德恩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素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