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大兴区供暖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村镇富强西里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北京赵文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X号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X路口东里X楼X门X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区供暖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供暖管理中心)与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建设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供暖管理中心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华江建设公司有供用热力法律关系,故被告华江建设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市大兴区供暖管理中心对被告中建一局华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宝忠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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