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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有限公司与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实业有限公司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时间:2005-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苏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艾利丹尼森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帕萨迪纳市奥兰治格罗夫北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该公司高某副总裁、法律顾问及公司秘书。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南京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伯特·格·范舍恩伯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青松,南京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台北县三重市X路一段六十一巷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X区X镇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一、二栋。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X区X镇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一、二栋。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维胶粘(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X区X镇县X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维企业(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X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维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10月13日受理原告艾利丹尼森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中国公司)诉被告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深圳公司)、四维科技应用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科技深圳公司)、四维胶粘(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厦门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四维公司)、四维企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苏州公司)、天津四维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四维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被告四维深圳公司、四维科技深圳公司、四维厦门公司、上海四维公司、四维苏州公司、天津四维公司等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原告诉讼前,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已于2004年4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就艾利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X镇东升汾印刷厂经营部等侵犯商业秘密提起诉讼,佛山中院已立案受理,故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2004年4月,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被告艾利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X镇东升汾印刷厂经营部等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佛山中院提起诉讼。佛山中院于2004年5月17日发出受理通知书。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两次追加诉讼标的额,使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佛山中院受理标准,佛山中院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高某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某)。2005年6月14日,广东高某对该案立案受理。

另查明:艾利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等与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等所讼争的商业秘密均为压敏粘合剂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利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起诉被告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与佛山中院受理的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诉艾利公司、艾利中国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X镇东升汾印刷厂经营部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两案的当事人虽不完全相同,但原、被告双方均围绕着压敏粘合剂的相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张权利,即双方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因此,虽然本院对原告艾利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起诉被告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有管辖权,但由于佛山中院立案时间早于本院,又由于级别管辖原因案件已移送广东高某,故本案应移送广东高某受理。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高某处理。

审判长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顾韬

代理审判员陈芳华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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