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厂,住所地无锡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江苏无锡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泰康实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X区河埒口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海良,无锡市X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瑞良,无锡市X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泰康实业公司安泰电器厂,住所地无锡市X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内。
负责人陈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崔海良,无锡市X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瑞良,无锡市X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振华仪器仪表厂(以下简称振华仪表厂)与被告无锡市泰康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被告无锡市泰康实业公司安泰电器厂(以下简称安泰电器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振华仪表厂诉称:其自行研制了“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并通过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后委托相关单位印制了“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使用手册。今年原告发现两被告网页上所介绍的产品“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相关说明与原告使用手册中的说明完全相同,两被告抄袭了原告“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使用手册中的相应内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通过互联网在其网页上发布关于“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说明;2、通过互联网在其网页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4、向原告支付制止侵权必要费用4200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谅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泰康公司、安泰电器厂立即停止侵权,五日内在其互联网网页上撤下关于“BFC补偿式风压测量防堵吹扫装置”的说明;
二、泰康公司、安泰电器厂自愿支付振华仪表厂人民币(略)元(2005年11月18日前支付人民币(略)元,剩余(略)元于2006年2月1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元由振华仪表厂负担。
四、如泰康公司、安泰电器厂未能于2005年11月18日之前支付(略)元,振华仪表厂对剩余(略)元的催讨不受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并保留对(略)元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五、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张浩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酆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