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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挪用公款案

时间:2003-03-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3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金中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永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综合柜员,家住(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义乌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罗某某,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金市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0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鹤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至2002年5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综合柜员的职务之便,拉得朱有根、曹仙娟、丁巧娟、王建国、骆一风、王远田、杜希银、王惠娟、王新汉、杨春芳、周华进、赵某勇、应桂花的存款,采用套取空白定期存单盗取客户定期存款及抹账的方法,先后十六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18万元,用于赌博等挥霍。2002年5月14日,被告人赵某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笔录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系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辩解其已委托妻子退出赃款8万元,其检举包括其共同参与的赌博属立功,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赌博行为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8万元、提供线索使公安机关追回全部挪用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减经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利用其担任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综合柜员的职务之便,挪用以下118万元本单位资金:

一、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1年3月28日、4月18日、6月26日、9月11日向朱有根先后拉得存款8万元、9万元、8万元、5万元,共30万元,均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了朱四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四张存单,将前三笔共25万元于存款的当日取出,最后一笔5万元于存款的次日支取。

证据:1、朱有根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朱有根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复印件四张证明朱有根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四张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朱有根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由赵某操作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朱有根的存款均被支取。

二、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1月13日向曹仙娟拉得存款9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了曹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曹仙娟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曹仙娟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曹仙娟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曹仙娟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由赵某操作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曹仙娟存款当日被支取。

三、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1月19日向丁巧娟拉得存款5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丁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次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丁巧娟丈夫毛应强证言证明赵某向其妻子丁巧娟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丁巧娟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丁巧娟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丁巧娟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由赵某操作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利息清单复印件各一张证明丁巧娟存款次日被支取。

四、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1月20日向王建国拉得存款8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王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王建国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王建国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王建国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王建国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利息清单复印件各一张证明王建国存款当日被支取。

五、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1月24日向骆一风拉得存款6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骆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骆一风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骆一风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骆一风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骆一风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骆一风存款当日被支取。

六、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1月27日向王远田拉得存款5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王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次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王远田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王远田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王远田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王远田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清单复印件证明王远田存款次日被赵某支取。

七、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3月18日向杜希银拉得存款8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杜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次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杜希银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杜希银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杜希银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杜希银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清单复印件证明杜希银存款次日被赵某支取。

八、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3月21日向王惠娟拉得存款8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王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王惠娟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王惠娟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王惠娟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王惠娟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及代扣税清单复印件证明王惠娟存款当日被赵某支取。

九、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4月4日通过楼兵利拉得王新汉存款7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楼一张王新汉的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楼兵利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王新汉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王新汉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王新汉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王新汉存款当日被支取。

十、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4月29日向杨春芳拉得存款9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杨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同时赵某私自套取的另一张存单,当日支取上述款。

证据:1、杨春芳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杨春芳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以及存款凭条复印件各一张证明杨春芳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上面盖有现金付讫章、与杨春芳所持存单号码不同的农行义乌市文化市场分理处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杨春芳存款当日被赵某支取。

十一、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4月3日向叶惠仙拉得存款9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叶一张存款人为叶的丈夫周华进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当日赵某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上述款作抹账处理,并支取该款。

证据:1、叶惠仙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叶惠仙所持周华进的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周华进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农行义乌市支行提供的电脑交易日志证明赵某以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周华进的存款当日作抹账处理。

十二、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4月24日向赵某勇拉得存款9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给赵某勇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当日又以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上述款作抹账处理,并支取该款。

证据:1、赵某勇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赵某勇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赵某勇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农行义乌市支行提供的电脑交易日志证明赵某以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赵某勇的存款当日作抹账处理。

十三、被告人赵某以拉存款为名,于2002年5月7日向应桂花拉得存款5万元进入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账内,赵某应一张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当日赵某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上述款作抹账处理,并支取该款。。

证据:1、应桂花证言证明赵某拉存款的时间、数额、未取存款等事实。

2、应桂花所持农行整存整取定期储畜存单复印件证明应桂花交给赵某的存款时间、数额。

3、农行义乌市支行提供的电脑交易日志证明赵某以款存错为由在电脑里将应桂花的存款当日作抹账处理。

被告人赵某将上述支取的款项主要用于赌博等挥霍。

案发后,赵某在被公案机关追捕过程中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公安机关从与赵某共同赌博人处追缴了赌博赃款110万元、赵某妻子退赃8万元,均已付给农行义乌市支行。

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16张农行义乌市支行文化市场分理处盖有现金收讫章的储蓄存款凭条复印件证明赵某套取16张存单,在挪用上述款顼时使用。

2、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清单证明由公安机关移送赌博赃款110万元作为本案追缴的赃款,赵某妻子李坤退赃8万元。

3、农行义乌市支行出具的“案款收条”证明该行收到追回的赃款118万元。

4、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关于赵某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证明在2002年5月13日晚公安机关布置警力抓捕赵某过程中,赵某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次日凌晨给其行长打电话表示投案后再向该院投案自首。

5、方茂正、赵某阳、方爱平、虞修宝、付关弟等三十余名证人证言证明与赵某共同赌博等事实。

6、农行义乌市支行提供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证明赵某系该行储蓄会计。

上述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核实,证明被告人赵某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也无异议的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

辩护人庭审中提供了2002年6月4日义乌日报,认为报上登载的义乌市公安局敦促十名涉嫌重大赌博案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证明了赵某检举了赌博人员,属立功。公诉人认为该公告没有说系赵某提供的情况,不能作证据。本院认为,该公告并不能证明赵某检举赌博,且也无赌博已构成犯罪之结论,而立功必须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而非自己共同参与的并查证属实,故赵某无立功表现。辩护人提供的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赵某辩解及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自首、已退出赃款8万元、又从他人处追回赃款、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保护国有资金使用权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鲍华敏

审判员吴益平

代理审判员支起来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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