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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6人诉安仁县移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行初字第27号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原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妻。

原告何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子。

原告何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子。

原告何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系何某甲之子。

被告安仁县移民开发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己,该局局长。

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棉花龙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庚,系该组组长。

原告徐某某、何某甲、张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与被告安仁县移民管理局、第三人安仁县X乡X村棉花龙组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何某甲、张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何某甲、张某乙、何某丙、何某丁、何某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承担。

审判长黄俊斌

代理审判员李辉胜

人民陪审员谭兆龙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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