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诉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无业,住(略)。

被告曹某某,女,34岁。

委托代理人兰松四,河南规范(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松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分别于2008年的9月3日、12月8日、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x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合伙承包了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的一个收货点,原告出资x元,被告交了x元押金及3000元管理费,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出资额的一半即x元。2008年9月3日,原告写好一张欠条,被告在该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09年1月10日,被告退出合伙承包,将x元押金转给原告以抵消被告欠原告的x元。关于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的两张借据是被告借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钱,该4000元借款被告已和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结清,后原告从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把这两张借据拿走了。综上,被告不欠原告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8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现金x元。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5日被告分别出具借据两张,载明被告共借人民币4000元。

后原告持上述三张欠款凭证起诉来院,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及两张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及利息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所欠原告的x元已经抵消,2008年12月8日、2008年12月15日的两张借据不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被告不应偿原告该借款”的意见,证据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利息部分,被告应从2009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欠款人民币x元,并从2009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兵

人民陪审员徐家贵

人民陪审员高福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