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某某、郜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高某某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小武,武陟诚信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郜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郜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赵某某母亲,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郜某甲母亲,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郜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高某某财产纠纷一案,赵某某于2008年11月21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郜某甲不服,分别于2009年4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武,上诉人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郜某乙,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刘泉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郜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0月7日订婚时,经媒人冀小梅给被告李某某、郜某甲x元,回了800元。2007年农历10月29日,送麻糖定好时,经媒人又给付被告李某某、郜某甲x元,回了100元。被告郜某甲父亲去世时,原告赵某某付礼1000元。2007年农历12月24日,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郜某甲按民间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2008年农历2月6日,被告郜某甲离家出走,经中人调解无效,原告赵某某遂以返还彩礼为由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郜某甲订立婚约,并按当地民间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被告郜某甲在婚约过程中索取彩礼,造成原告赵某某家庭困难,理应予以返还。媒人证明将彩礼分两次给付了被告李某某、郜某甲,被告高某某并未接钱,故被告李某某、郜某甲应承担返还义务,并负连带责任,被告高某某不承担责任。原告赵某某订婚时给付x元,定好时给付x元,但被告两次回礼900元,应予以扣除,故被告李某某、郜某甲应予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x元。被告父亲去世时,原告赵某某所付礼钱1000元,本院认为,系民间礼尚往来的赠与行为,可不予返还。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某某、郜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x元;二、被告李某某、郜某甲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上诉称:1、原审认定赵某某给付上诉人李某某彩礼x元无事实存在。2007年农历10月7日,被上诉人赵某某经媒人冀小梅给被上诉人高某某x元。被上诉人高某某接过钱后说:“她婶你查查”。上诉人李某某查过钱后,将钱又交给了被上诉人高某某,并说:“不差”。2007年农历10月29日送麻糖定好时,适逢我村育龄妇女康检日(上诉人李某某为小原村计生专干)。上诉人李某某在武陟县X镇人民政府,并不在场,何来收钱之说。试想一下,被上诉人高某某作为被上诉人郜某甲的母亲,她会允许被上诉人赵某某将钱交给上诉人李某某吗一审法院仅凭与上诉人李某某有利害关系的被上诉人高某某的陈述和与被上诉人赵某某有亲戚关系的冀小梅的证言而判决,实为不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郜某甲在婚约中索取彩礼,判决上诉人李某某返还于法无据。2、原审程序违法。3、原审确定诉讼费承担方法不妥。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郜某甲上诉称: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赵某某给付上诉人郜某甲彩礼x元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郜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相识时仅16岁,定婚时也不过17岁。当时上诉人郜某甲在武陟县职业高某就读,显属未成年人。定婚时,全凭母亲做主。被上诉人赵某某经媒人冀小梅把x元给了上诉人郜某甲的母亲即被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接过钱后说:“她婶你查查”。被上诉人李某某查过钱后,将钱又交给了被上诉人高某某。2007年2007年农历10月29日送麻糖定好时,经媒人冀小梅给被上诉人高某某x元,当时被上诉人李某某并未在场。上列款项均由被上诉人高某某掌握,用于陪嫁物品及上诉人郜某甲父亲去世所花费。上诉人郜某甲从未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审认定上诉人在婚约过程中索取彩礼,判决上诉人郜某甲返还,违法悖理。2、原审程序违法。3、原审确定诉讼费承担方法不妥。4、退一步说,假若上诉人郜某甲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应由被上诉人高某某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郜某甲不承担责任。

赵某某答辩称:郜某甲作为女方当事人,是收取彩礼的直接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一审不存在程序问题。李某某是郜某甲婚姻的直接操办者,一审时媒人证明彩礼由其直接收取,应由李某某承担返还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某某未答辩:

本院根据上诉人李某某、上诉人郜某甲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的诉辩意见,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女方收取男方彩礼是多少应由谁返还

针对争议焦点,上诉人李某某提供龙源村委于2009年6月2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李某某于2007年12月8日(农历10月29日)这天不在村里。另外,其证人郜某新、郜某平、鲁明亮、张小象到庭作证。证人郜某平、郜某新证明:2007年农历10月份,郜某甲与赵某某定婚时,媒人把钱给了高某某,高某某让李某某查了查,李某某又把钱给了高某某。证人鲁明亮证明:2007年10月份,赵某某邀请去往他媳妇家送钱,给了x元,到那儿后,钱给了女方的母亲。证人张小象证明:2007年11月,郜某甲父亲去世后,高某某把一万零几百元钱给我保管,丧葬费也是从这些钱里支出的,她说这钱是郜某甲定婚时的彩礼。李某某认为,上述证人证明李某某没有掌握该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赵某某质证认为:李某某提供的龙源村委证明,不能排除李某某当时在场的情况;李某某提供的证人其证言是虚假的,且鲁明亮与郜某甲系同居关系,并生有孩子。因此,李某某提供的龙源村委证明和上述四证人证言,不能采信。郜某甲对李某某提供的龙源村委证明和上述四证人证言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龙源村委的证明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四证人证言符合社会常理,本院予以采信。赵某某提供龙源村委于2009年6月1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现在赵某某家庭生活困难。李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明没有村委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证明的规定。郜某甲质证认为:该证明不可信。本院认为,该证明没有出证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故,本院不予采信。针对该争议焦点,郜某甲认为:我方不应承担返还义务。因郜某甲当时未成年,该事由其母亲高某某一手操办,应由高某某返还。李某某认为:我方没有收钱,赵某某所述与情理不符。赵某某认为:郜某甲应当返还彩礼。冀小梅的证言反映出钱是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是操办典礼的。郜某甲一开始并未打算与赵某某结婚,并一直居住在鲁明亮家,并已生孩子,这是明显的骗婚。郜某甲系高某某的养女,定婚前,郜某甲父亲已病危,高某某要改嫁,收彩礼后,才将钱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应当承担责任。

案件本院审理查明事实:2007年赵某某与郜某甲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农历10月7日订婚时,经媒人冀小梅给高某某、郜某甲x元,回了800元。2007年农历10月29日,送麻糖定好时,经媒人又给付高某某、郜某甲x元,回了100元。其它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郜某甲在与赵某某缔结婚约过程中,郜某甲与其母亲高某某收取赵某某给付的彩礼,后郜某甲没有与赵某某依法登记结婚,依照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收取彩礼,不符合社会常理,判决李某某返还彩礼不当,应予纠正。李某某上诉请求其不承担返还彩礼责任的理由成立,其它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郜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武陟县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撤销第一、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郜某甲与高某某在接到本判决十日内返还赵某某彩礼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620元,由郜某甲与高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620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合计650元,由郜某甲与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刘成功

审判员李某香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长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