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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633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来,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顶纯,浏阳市沙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完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之。婚后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十五年前,原告起诉到法院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被告劣性不改,辱骂殴打原告,2004年以来一直分居,2008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于198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深入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至今未分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无根本利害冲突。为了家庭和小孩,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前期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周某,现在长沙工作;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之,现在河南省周某师范大学读大学一年级。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十五年前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2008年6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7月1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1996年在浏阳市X镇X村中源片益新组建三间两层的楼房一栋;2008年,原告租赁了浏阳市工业园柳冲路学校对面邓道云房屋X楼X号房屋一套,租赁期到2009年12月9日止,原告已交付租金。该房中添置了沙发、餐桌、音响各一套,电视机、冰箱各一台,席梦思床三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略)房屋一栋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享有位于浏阳市工业园柳冲路学校对面邓道云房屋X楼X号房间的租赁权(至2009年12月9日止)。陈某某带去该房屋内的沙发、餐桌、音响各一套,电视机、冰箱各一台,席梦思床一张,该房屋内的其余财产归周某某所有。

三、男孩周某之自2009年5月1日起至大学毕业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陈某某和周某某各负担一半。

四、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五、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完玲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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