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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网通有限公司、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郭岳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红,河南天荣(略)事务所(略)。

第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河南仟问(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梅某,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郑州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中凯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刘某某,被告联通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红,第三人威科姆的委托代理人梅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是电影《无极》的权利人。200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联通郑州分公司经营的网络DVD影视播放业务中,未经合法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影《无极》的在线播放,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电影《无极》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大河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人民币;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联通郑州分公司辩称:《无极》由第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播放,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被告与第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责任应由第三人郑州威科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联通郑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不存在侵权事实,而且赔偿数额也不存在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5年9月27日颁发的影映故字【2005】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影片《无极》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

2005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四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享有以下权利:1、音像制品权的所有版权权利;2、基于互联网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以上权利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享有,授权期限为伍年,在授权期限内任何第三人未经同意不得行使以上权利。

2007年11月20日,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向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07年11月21日中午12:40,刘某与公证人员许亚军、张云峰,操作人员刘某利及照相人员张翔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鑫苑名家X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刘某利分别进行了下列操作:12:44打开电视机并打开宽带IP机顶盒,电视机屏幕显示“中国.河南农业信息港”画面,刘某利用遥控器进行操作,选择“文化娱乐”进入“电影频道”页面,选择“院线热映”进入“院线热映”页面,选择“下页”进入“院线热线”第二页页面,找到影片“无极01”和“无极02”名称,选择“无极01”名称,进入影片“无极01”播放页,12:47选择“节目播放”,开始在线播放影片“无极”,12:48选择快进播放,12:49恢复正常播放,12:50选择快进播放,12:55恢复正常播放,12:56选择快进播放,13:00恢复正常播放,13:02选择快进播放,13:04播放结束,返回“院线热线”第二页页面,选择“无极02”名称,进入影片“无极02”播放页,13:04选择“节目播放”,开始在线播放影片“无极”,13:05选择快进播放,13:07恢复正常播放,13:07播放结束,返回“院线热线”第二页页面。照相人员张翔用数码相机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委托代理人刘某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录像,公证人员张云峰现场制作了《现场记录》一份。以上事实有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出具的(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郑州市鑫苑名家X号楼五单元一楼东户的宽带IP机顶盒系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安装。2009年1月6日,商务部批复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后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更名为联通郑州分公司。

以上事实有(2007)穗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2007)郑绿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装机单、登记单、业务回执单、商务部批件、公证费票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影映故字【2005】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影片《无极》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因此,影片《无极》的原始著作权系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享有,中凯公司必须经过上述四单位合法授权后才能取得涉案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

本案中,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出具授权书授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从提交授权书来看,由于美国x授权主体并非中国法人企业,故其作为境外公司所出具的授权书亦应具有涉外因素。本案中,该公证书仅是对授权书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进行审查,其并不能有效审查该授权主体的真实性及授权行为的有效性。因此,在对这份公证书中授权书其授权行为本身未进行相关公证和认证的情况下,本院无法对此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据此,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权利证明不足以确认其享有影片《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基于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梅

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某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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