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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訴TANGKWAION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

时间:2008-03-19  当事人: 劉某   法官:法官張澤祐、法官楊振權   文号:HCMP260/2008

HCMP26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260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5042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劉某

答辯人TANGKWAION

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19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劉某女士在區域法院向答辯人TangKwanOn經營香港私家偵探社(“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

2.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佐文裁定劉某士敗訴。

3.劉某士曾提出申請要求葉法官批准她上訴,但申請遭葉法官拒絕。

4.劉某士再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作出相同申請,但亦不成功。

5.劉某士不服,現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希望本庭批准她就葉法官的裁定提出上訴。

6.劉某士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的訴因,已在葉法官的判案書內詳細列明。

7.葉法官裁定劉某士敗訴有以下的主要原因。

(一)劉某士就事件引發的事項已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但最終敗訴。葉法官認為劉某士在該小額錢債案件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時,應將其索償的基礎及項目,全部列出,不能待該案審結後,加入其他索償基礎及項目,再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葉法官認為劉某士的索償受“既判案件”的廣義原則所規範。因此劉某士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失敗後,重新向香港私家偵探社索償屬濫用司法程序。

(二)葉法官亦裁定劉某士就誹謗的索償不會成功,原因是香港私家偵探社經調查後,得到的結論和對劉某士的評論是有理可據,故不構成誹謗言論。

8.劉某士力稱未能獲得公平審訊而葉法官的判決更有錯誤。她指葉法官漠視小額錢債處和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之差別,亦違反了專業操守,更漠視有關的法律規定,剝奪她的發言權,作出不當判決。

9.劉某士認為葉法官不應依賴一些普通法的判決,裁定其索償失敗,原因是該些普通法有不足之處,更不應具約束性。

10.劉某士強調香港私家偵探社確有毀約行為,以不當理由拒絕履行其合約責任,以求達到其欺詐目的。

11.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葉法官的判決理由及劉某士的理據。

12.本庭不同意劉某士的理據。根據葉法官就案件的事實作的裁定,劉某士的索償全沒有基礎支持。葉法官的事實裁決部份建基在原審時,他對有關證人的言行舉止的觀察。本庭不具備上述優勢,故不會更改葉法官的事實裁決。

13.就“既判案件”的法理及其適用性,葉法官的判決亦是正確的。

14.本庭認為劉某士希望提出的上訴全無可爭拗之處。葉法官和上訴庭單一法官拒絕批准她上訴是正確的決定。

15.本庭亦拒絕批准劉某士上訴。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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