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万能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X号和园X栋X室。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沙市共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鸿飞大厦1213房。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广州市万能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共盛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方源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郑霜玉的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长沙共盛建材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支付广州市万能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500元,本案纠纷全部解决;
二、双方其它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万能通特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方源
人民陪审员郑霜玉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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