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与韭菜园交叉处东北角403房。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甘某某,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艾超,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黄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石某某(兼任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由清算组进行公司财务状况审计。如果清算组成立后一个月内仍无法自行形成审计结论的,则由清算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上审计的基准日均定为2009年2月20日止(但此后发生的退娄底松江煤矿勘测预收款8万元、退娄底谢楚生股金二笔费用纳入审计范围);
二、黄某某、刘某承诺,如审计结论确认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有实际亏损发生,则同意在审计结论形成后30日内,按自己的股权比例对清算组履行亏损弥补责任,最高以其应缴出资额为限。对审计基准日以后的公司债务,黄某某、刘某不再承担责任;
三、公司股东石某某及黄某某、刘某一致同意,清算活动结
束后30日内,湖南勘源监测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应当进行公司解散注销登记;
四、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计5178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周明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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