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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吴某某遗产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909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吴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文志,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湖南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遗产继承纠纷,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手里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今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欧阳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乙所继承房的份额由原告吴某甲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吴某乙人民币x元;

二、芙蓉区X路X号(房产证注明地址:星沙镇X村)X栋X号房产归原告吴某甲所有;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原告吴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今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欧阳燕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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