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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零民一初字第197号

原告刘某某,女,41岁。

被告邓某某,男,45岁。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阳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1989年10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邓某;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和被告赌钱打牌、无情无义,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共同财产位于零陵区芝城花园X栋X楼左边的房屋一套及家俱、电器平均分割。

被告口头辩称,房子是儿子的,应归儿子所有,由于原告在外面打牌,他讲了她,所以发生矛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988年,原、被告经原告之姐介绍相识,双方自由恋爱近一年后于1989年10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3月26日,双方生育一男孩,署名叫邓某。婚后双方前期夫妻感情较好,1998年双方外出开店,2001年又共同外出打工。2006年,双方打工回来,共同购买了位于零陵区芝城花园X栋X楼左边的住房一套,并共同装修房屋,购置家俱、电器等(共花11万余元,现房屋产权、国土使用权均登记在双方儿子邓某名下)。自2007年起,被告偶尔外出打牌,原告见规劝不成,心生怨恨,双方开始产生一些隔阂。由于双方性格均比较好强、倔强,发生矛盾后,不爱搭理对方,缺乏谅解和沟通,并自2008年8月起,即同室分床而居。2009年3月3日晚,又因被告外出打牌问题,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和打斗,原告一气之下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生育小孩、添置财产、共建家庭,产生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近年以来,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被告又偶尔沾染了赌博恶习,双方产生了一些隔阂和矛盾,但这些矛盾和冲突均不是原则性和根本性的,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是基于一时之气,且尚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双方虽同室分床而居,但夫妻关系现状并未真正恶化;只要双方均放下架子,多进行协商和交流,多些冷静和谅解,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所述,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珍惜婚姻、稳定家庭,以不离为妥,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驳回。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少阳

二00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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