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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凯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阿里巴巴网络所(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喻雪初、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420号

原告广东中凯公司诉称:原告依法取得电影《无极》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吧内向用户提供电影《无极》的点播服务,该影片系被告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的“中国网吧院线”供片,而原告从未许可两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作品。两被告未经授权将原告享有权利的影视作品提供给网吧用户点播观看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删除原告享有权利的电影《无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因此产生的合理开支2000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答辩称:涉案影片系网民自行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上观看的,其网吧存在管理上的疏忽,但不构成侵权;其网吧内只有80多台机器,收看该影片的人并不多,原告诉请赔偿10万元数额过高。

被告北京网尚公司答辩称:原告不是涉案影片的合法权利人,其主体不适格;北京网尚公司并没有向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提供被控侵权的影片,原告诉请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结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就如下事实进行查明。

1、关于原告就电影《无极》享有的权利。

原告提交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06)京国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1),即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四家单位对原告出具的《授权书》、情况说明(证据2)和电影《无极》的正版光盘、以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原告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证据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据6)等共同证明原告系作品《无极》在中国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及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对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对《授权书》中x.公司签字人的身份有异议,由此认为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由于各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由此,本院查明: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于2005年9月27日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电影片《无极》的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

2005年8月31日,原告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约定以下内容: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同意以138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将电影《无极》音像制品之相关版权(包括专有发行、出版、制作、复制、出租权)及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原告。转让年限为交付母带之起五年,形式为独家专有。在合同及授权期限内,若发现第三人有非法发行本节目等侵权行为的,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并获得索赔。

2008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出具《授权书》,称:授权人(指上述四单位)作为电影作品《无极》的投资制作人,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不含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占性行使如下权利:1、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权利(包括制作、出版、发行、出租权等);2、基于互联网的图像和声音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等。上述权利为原告独家享有,授权期限为交付母带之日起五年。在授权期限内,包括授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不得行使上述权利。在该份授权书上,x.公司是代表人签名授权方式,其他公司均加盖了单位公章。

2006年4月13日,北京电影制片厂出具了一份其厂对电影《无极》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说明》,同时还证实该片的出品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等四家公司。

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映时间是2005年12月15日。在电影《无极》的正版DVD光盘的封皮上标注有:“联合出品: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中凯文化总策划”;播放该光盘时,片尾还显示以上四家公司享有版权,在该DVD盘片上还记载有:“中凯文化荣誉出品”、“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确认原告对电影《无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2、关于两被告侵权及本案赔偿数额的依据等事实。

原告以长沙市公证处(2007)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原告证据3)及被告北京网尚公司网页资料(证据4)来证明两被告的侵权事实,并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电影《无极》的正版DVD光盘以进行对比播放;原告又提交了其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就影片《无极》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证据5)、广东省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证据6)、以及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票据(证据7、8),庭后原告还就电影《无极》的首映时间和正版光盘的销售价格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据9),以上共同证明原告要求本案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参考依据和原告为维权已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北京网尚公司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被告证据1)、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被告证据2)、以及网络文章《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维权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被告证据3)来反驳原告主张,说明网吧或者案外人可以通过自行添加或删除网吧服务器中的电影文件来选择观看影片,进而说明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向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提供了影片《无极》,从而说明原告起诉其构成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同时还证明原告索赔金额过高。

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和北京网尚公司对原告证据6、7、8无异议,对原告证据3、4、5的真实性、合法性亦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对原告证据9中就涉案影片的首映时间的说明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北京网尚公司证据1、2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不能证明其目的;还认为被告证据3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3、4、5、6、7、8、9及被告证据1、2的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诉争事实密切关联,予以认定。由于被告北京网尚公司证据3中网络文章所记载内容系个人观点,且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参考被告侵权的情节等多种因素也因个案差异而各不相同,故本院对被告北京网尚公司的证据3不予认定。

根据以上定案依据,本院查明:2007年7月31日原告向长沙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来到长沙市X路X号二楼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公证员通过连接宽带的方式进入x,点击x进入,下载“屏幕录像专家”并将其安装在电脑桌面上。设置好屏幕录像专家后按F2键开始录像,打开该网吧电脑桌面上“阿里巴巴网吧院线”,搜索影片《无极》并对相关的网页进行操作。此保全的全部过程由长沙市公证处(2007)长证内字第X号公证书予以记载,并将录像内容刻盘。根据公证书的记载,通过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内的“阿里巴巴网吧院线”,可以在线观看涉案影片《无极》。本案庭审时播放了原告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公证光盘中截取了包含《无极》影片在内的音像内容,在录像光盘播放至12分5秒时,显示电影《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联合出品。庭审时,当庭将记载上述公证过程的光盘与原告正版影片《无极》DVD光盘音像内容进行对比播放,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和北京网尚公司均认可在阿里巴巴网络会所通过“中国网吧院线”可观看电影《无极》、且该影片与原告原版《无极》影片音像内容一致的事实。上述两被告还对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内使用的“中国网吧院线”软件由被告北京网尚公司提供这一事实无异议。

2005年11月5日,原告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就影片《无极》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原告许可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公司网站及其服务合作网站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期限及方式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1日为独家许可,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非独家许可,总共许可费为150万元人民币。

还查明,阿里巴巴网络会所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本案被告喻雪初。

被告北京网尚公司通过(200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了其公司的技术人员通过在某网吧内一台电脑上重新安装其公司的“中国网吧院线”软件后,再另行从互联网下载电影《无极》,在该网吧技术人员的配合下将下载的影片置入网吧服务器中,可通过“中国网吧院线”观看下载影片《无极》的过程。

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共计1560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庭审调查的基本情况,本院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一)、原告是否享有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认为其已合法取得了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则认为,由于原告未能证明电影《无极》的真实出品人以及出品人之一的美国x.在《授权书》上签字人的资格,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无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法人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出版发行的电影《无极》电影作品的DVD封皮上记载有:“联合出品: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DVD盘片上还记载有:“中凯文化荣誉出品”、“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发行”等字样。结合电影《无极》的公映许可证、2005年11月25日的《授权书》和北京电影制片厂2006年4月13日的《情况说明》,进一步说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是涉案电影《无极》的著作权人。原告依据上述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法享有电影《无极》在大陆地区的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邻接权权利,以及该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还对《授权书》中美国x.签字代表的资格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第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可见有涉外因素的证据只有系在境外形成的,才需要认证。本案中,该授权书有四方授权,其中三方均是中国法人,没有证据证明美国x.的签字形成于境外,且原告对电影《无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公司是电影《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北京网尚公司还以原告公证取证时在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内播放的电影《无极》中包含了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银都机构有限公司等五家联合出品公司,与原告所述四家出品单位不一致为由,说明原告不能证明其系电影《无极》的合法权利人。由于此片系在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内观看电影《无极》时所显示的片源信息,该网吧内播放的电影片不是正版电影,片源未必是在电影《无极》在我国境外发行、播放的同一版本,且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足以确认电影《无极》的出品单位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四家公司,本院对被告北京网尚公司的此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二)、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北京网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认为涉案影片系由被告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给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再向公众进行传播,两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和阿里巴巴网络会所认为,北京网尚公司没有向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提供涉案影片《无极》,涉案影片可能系网民自行从互联网下载并存放于网吧服务器中,通过“中国网吧院线”进行观看后未删除所致。被告北京网尚公司还认为其已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证明:各个网吧的网络管理员具有向北京网尚公司提供的“中国网吧院线”软件中自行添加影片,再通过该院线进行观看的权限,更加能佐证其前述观点。

本院认为,两被告均认可网吧的管理员可自行向“中国网吧院线”软件中添加影片,但这种可能性以网吧技术人员的允许并开放服务器管理权限为条件,因此既使是网民下载影片作品并上传至网吧服务器上的行为,也代表了网吧的意愿,应由网吧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承认在其网吧内存放有涉案影片《无极》供网民点击播放,但该片并非来源于被告北京网尚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向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提供了涉案电影,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其局域网络向公众传播原告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无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影片《无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综上所述,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影片《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实施了侵犯原告享有《无极》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删除涉案影片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喻雪初实施了侵权行为,本院对原告对被告北京网尚公司和被告喻雪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在原告具体损失和被告获利均不明确的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额赔偿的适用条件,原告主张人民法院酌定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享有权利的类型和期限、支付的转让费用、影片《无极》的影响力度、已发行时限、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侵权范围(仅限网吧局域网)等因素,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阿里巴巴网络会所给原告的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阿里巴巴网络会所立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删除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无极》。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阿里巴巴网络会所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的开支共计人民币x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元,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阿里巴巴网络会所负担25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余晖

审判员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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