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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小屯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经初字第259号

原告汝州市X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表人毛某某,系该整顿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系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汝州市X镇“三会一部”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秦某某偿还款4000元。被告秦某某辩称:欠原告4000元属实,现无钱还款。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秦某某于2009年9月9日上午12时前,偿还原告本金2500元,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放弃。若被告逾期,被告仍应偿还原告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给付利息在清偿时予以扣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双方当时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调解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审判员马聚光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郭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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