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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8日以经亲戚朋友做工作,双方表示愿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承担。

审判员侯英毅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欧阳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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