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伍某某与吕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初字第72号

原告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仁开,湖南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在安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仁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8月相识恋爱,2005年8月4日在安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伍某娜。婚前,双方接触较少,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长期在外打工,未建立夫妻感情。2008年10月2日,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其下落,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孩伍某娜随父随母由法院裁决,另一方承担适当抚养费。

原告伍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伍某某的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伍某某为适格诉讼主体。

2、吕某某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吕某某为适格诉讼主体。

3、结婚证,拟证明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5年6月4日在安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4、伍某娜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伍某娜。

5、安仁县X乡X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吕某某从2008年10月外出后,现下落不明。

6、伍某德、伍某荷证人证言,拟证明2008年10月(农历9月4日)被告吕某某与原告伍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带着女儿伍某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吕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本院对原告伍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认为,原告伍某某提供的1、2、3、4、5、X组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1、2、3、4、5、X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以及法庭审理情况,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2002年8月相识恋爱,2005年8月4日到安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伍某娜。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2008年10月2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后,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因此分居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由于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2008年10月2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伍某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小孩伍某娜现随被告生活,以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为宜。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随被告吕某某生活,原告伍某某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孩伍某娜随被告吕某某生活,原告伍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50元(从2009年5月起支付至小孩成年止,每年的小孩抚养费在当年的12月2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伍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欧阳云

审判员侯卫文

代理审判员陈亚琳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凡玉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