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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xx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7月15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取保候审,后逃逸。因本案于2010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熊xx与宝xx(蒙古国籍)经电话联系,约定为宝xx制作假的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同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熊xx在本市X路X路公交车站附近,将一本上海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一本上海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宝xx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均系伪造。被告人熊xx于200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逃逸,于2010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宝xx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纪x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制作的《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复印件、《工作情况》、《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及怀化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出具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移交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xx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xx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1年1月2日止。)

二、缴获的违禁品及追缴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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