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市西奇环保艺术栅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奇环保公司)因与被告吉林省兄弟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园林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X号立案受理,被告兄弟园林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2008年9月24日,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驳回了被告兄弟园林公司管辖异议,被告兄弟园林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了(2008)湘高法立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因原告西奇环保公司经本院批准缓交后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裁定按撤诉处理。2008年12月30日,原告西奇环保公司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被告兄弟园林公司再次提出了管辖异议。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对被告兄弟园林公司再次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议,并通知了被告兄弟园林公司。
原告西奇环保公司诉称:2006年2月7日,经协商,原被告签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由被告受让原告的彩色艺术围栏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受让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支付相应的实施许可使用费,且约定该专利权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为:专利转让费为25万元,设备费为23万元,签订合同二日内支付订金5万元,2006年4月10日提货实习时支付25万元,余款18万在2006年11月20日付清,双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无论任何一方违约的,都应当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合同生效后,被告已支付定金及转让费共计25万元,原告也依约将该项专利技术转让给被告,并将专利设备交给被告。但迄今为止,被告仍欠原告技术转让费共计23万元。原告曾多次电话、发函或派专人前往被告处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技术转让费23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首先,提出管辖异议。该合同约定管辖已丧失效力的前置条件,该合同的管辖地只能是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管辖权。其次,对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及看法。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专利许可是独占许可,而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许可方和任何被许可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区、技术领域内实施该专利技术,由于原告违约致使被告不能在有效期内收回投资成本且已形成亏损。请求法院先行裁定管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长沙市西奇环保艺术栅栏有限公司允许被告吉林省兄弟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继续在长春市范围内使用原告享有的彩色艺术围栏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技术;
二、被告吉林省兄弟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长沙西奇环保艺术栅栏有限公司技术转让费x元,违约金x元,共计x元,原告自愿放弃x元,被告尚应支付原告x元,此款由被告在2009年8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则原告不放弃x元,应由被告继续支付,并承担维权费用;
三、原、被告双方要求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不写查明的事实;
四、原、被告双方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熊萍
审判员许运清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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