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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浏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代理人陶维吾,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红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2月相识,2000年5月订婚,200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8月27日生育小孩何某宇。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为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被告自2007年外出做生意,双方分居达2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男孩何某宇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婚后由原告父母出地、出资建造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和生育小孩情况属实,但分居不到两年。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小孩也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另外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11月9日双方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2年农历8月27日生育男孩何某宇。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之间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下半年,被告外出做生意,夫妻开始分居。原告嫁妆有长虹25寸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床、一字柜各1张。婚后,双方在原告娘家所在地建造2间4层(含地下层)的砖混结构房屋1栋,并共同添置了钱江牌摩托车1辆。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原告经手欠的债务有借金刚信用社贷款x元,欠汤世成3000元,欠陈某香1000元,欠陈某英(原告之姐)500元,欠刘艳林、陈某英x元,欠刘银香5000元,欠肖老板水泥板钱2000,欠王老板钢材款700元,欠刘老板门窗款500元,欠原告娘家2000元,欠陈某维(原告之父)x元。被告经手的债务有欠水管材料钱1000元;欠被告伯父1500元;欠被告爷爷何某财4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与何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何某宇由何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略)2间X层(含地下层)房屋X栋、钱江牌摩托车1辆归陈某某所有,共同债务中陈某某经手所欠的债务由陈某某偿还,何某经手所欠的债务由何某偿还。

四、各自经手的个人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五、陈某某付给何某人民币x元。于2009年9月20日以前付x元,2009年12月30日以前付x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红辉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优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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