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略)号
原告无锡市四方真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真空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马山团结桥堍。
法定代表人顾某,四方真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青,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靖,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邦杰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邦杰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区X镇第二工业园。
代表人张某,邦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红,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颖,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个人独资企业邦杰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方真空公司与被告邦杰厂、张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方真空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方真空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方真空公司撤回对被告邦杰厂、张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为1755元,其他诉讼费906元,合计2661元,由原告四方真空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浚
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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