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与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5086号

原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谷良坤,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燕妮,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西配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2-302。

原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小琴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服务中心之委托代理人宋燕妮,餐饮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服务中心诉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西配楼)系被告餐饮公司经营场所,该房屋由原告服务中心提供水、电、供暖服务。自2001年餐饮公司按双方约定向服务中心交纳水费、电费、供暖费。截止2009年2月,餐饮公司尚欠服务中心电费x元、水费x元、供暖费x元,共计x元。被告餐饮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向服务中心出具《还款计划书》,但餐饮公司未按该计划书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电费x元,水费x元,供暖费x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餐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多年以来,服务中心电费加收了10%,水费加收了5%,应予退还。原告服务中心起诉的数额包含有加收金额,对加收部分不同意支付,对其他部分的数额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水费发票及交费通知单;2、应付水费清单;3、电费发票及交费单;4、应付电费清单;5、供暖费欠费表;6、京价(商)字【2001】X号文件及京发改【2008】X号文件;7、代收代缴协议书;8、还款计划书;9、瀛家楼欠费情况。餐饮公司表示除证据7与其无关外,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服务中心不应加收费用(水费5%的代管费、电费10%的代管费、供暖费2元/平方米的费用)。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餐饮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

2000年10月17日,服务中心物业处与中国新闻社行政管理部签订代收代缴协议书,其中约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处应中国新闻社行政管理部委托,负责编号:x水表,编号(2413-423)x-2电表的代查事宜和费用的收缴工作,并加收代收代缴管理费10%;如遇政策性调价,双方应严格执行。

在庭审中,餐饮公司认可多年来都是由其直接向服务中心缴纳水费、电费和供暖费。2008年9月18日,餐饮公司向服务中心出具还款计划书,称餐饮公司由于2008年2月至4月份停业装修以及奥运会等其他原因,营业收入减少近50%。故拖欠服务中心2007年8月至9月、2008年1月至4月的电费x元(含管理费、线损费10%),拖欠2007年8月至9月、2008年1月至4月水费x元(含5%的代管费),拖欠2006年、2007年供暖费共x元(含每平方米2元的代收代管费),以上共计x元。餐饮公司还向服务中心承诺了相应的还款计划。但至庭审之日,餐饮公司仍拖欠服务中心上述款项未予支付,且对截至2009年2月的水电费及2008年的供暖费也未支付。以上共欠电费合计x元(含管理费、线损费10%),水费合计x元(含5%的代管费),供暖费合计x元(2006年度、2007年度的供暖费含每平方米2元的代收代管费)。

另查明,中国新闻社与餐饮公司形成事实上的房屋租赁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餐饮公司和服务中心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以上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就供电、水、热力关系而言,服务中心与餐饮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代收代缴法律关系,且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服务中心已经代缴了电费、水费及供暖费后,有权按照双方多年来的实际履行情况,向实际使用人餐饮公司追偿,餐饮公司应予给付。餐饮公司多年来对双方形成的交费方式及费用的计算方式未持异议,应视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故餐饮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现服务中心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所欠款项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三十万一千六百三十四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三万元为限)。

如果被告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七元,由被告北京瀛家楼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甘小琴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