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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郴民监字第17号再审申请人贺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郴民监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大专文化。

委托代理人苏久旺,永兴县湘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唐升家,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奇文,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贺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永矿业公司)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兴县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06)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贺某某申请再审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判决错误。请求:1、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维持永兴县人民法院(2006)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还其民工血汗钱。3、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全部承担。理由:1、贺某某与湘永矿业公司之间存在承包合同法律关系。2、二审错误认定“贺某某掘进巷道已按其与荆草坪矿的合同由该矿给予全部补偿……贺某某要求按罗新妹的补偿标准给予自己相应的差价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湘永矿业公司依照湘矿企管(2005)X号文件规定对贺某某的承包队收编而提前中止合同,故应以该文件对贺某某予以合同补偿。3、铜角湾矿、安陵矿的采掘项目经理(外包队)罗新妹、尹某某、向某等人都按湘矿企管(2005)X号文件得到了合同外补偿。贺某某的合同与罗新妹的合同,前者甲方是荆草坪南翼及扩建工程指挥部即湘永分公司的二级机构,后者是湘永分公司,二者完全具有可比性:①二者生产的煤炭都是按合同交给湘永分公司;该公司改制后,又都是按合同价交给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二者都是和湘永矿业有限公司财务结算。②承包期间,二者都未获得合同外补偿。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都是以湘矿企管(2005)X号提前中止二者的承包合同,并进行清理测算、验收按管。④二者被接收的巷道都被湘永矿业有限公司用于采掘生产的主巷道使用,是有利用价值的巷道。故湘永矿业公司也应该按照湘矿企管(2005)X号文件给予贺某某合同外补偿。

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答辩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客观公正,应予维持。被答辩人贺某某再审申请歪曲事实,应予驳回。理由:1、答辩人与湘永分公司并非继承关系,也无任何法律上的关联关系。2、答辩人与贺某某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被答辩人要求按罗新妹等人的标准进行补偿无法律依据。3、本案涉诉的岩巷工程系湘永分公司投资形成,被答辩人要求补偿不成立。

经审查查明:原白沙煤电集团马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荆草坪南翼扩建指挥部(以下简称荆草坪矿)与贺某某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此合同双方已协商终止,公司给予了补偿。同年的9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采掘工作面承包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甲方(荆草坪矿)为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双方责权利,促进生产安全提高运作效率,拟对采掘工作面实行全面风险承包,经过议标和商议,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一、承包管理体制:内部责任承包,双方权责分明,甲方统一监管,乙方自担风险。二、承包范围地点:1611,x+50至+113块段。三、承包期限:2003年9月16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四、承包指标:1、安全,无重伤以上事故,实现安全生产;2、产量:3000吨(9月16日至12月31日止),不含+103水平以上产量。3、单价:完成计划价:69元/吨,+50水平以上下浮每吨5元,+50水平以下下浮每吨2元。五、承包管理办法:(一)承包经营范围:1、乙方承包为完全风险承包,即由乙方包安全,包产量,包进尺,包测算包干范围内的生产成本。2、乙方单价包干范围:乙方人员工资,伤病工资及点误工,工作面所有生产材料及物资,雷管炸药,矿灯矿帽,溜槽风筒,工具用具,劳保用品,班中餐。工作面设备(开关、局扇、空压机、喷浆机、电煤钻、探水钻等)维修费,空压机,风水管,甲方不提供的其他材料物资及费用。3、甲方负责提供或承担的范围,乙方正式职工(乙方同意聘用者)养老金企业部分,正式职工应由企业上缴的其他费用,局扇,电缆,螺丝,弯道器,主斜进提升运输,开关,喷浆机,电煤钻,探水钻,铁轨,枕木,生产电费。4、甲方负责底板大巷及石门的费用,如为打沿煤巷甲方补贴全岩400元/米,半煤巷200元/米;全煤不补,沿煤巷主要护材料由甲方负责,底板巷X巷的选择由甲方确定。……六、合同中止及违约责任。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中止执行:1、因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不存在违约补偿。2、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计划或连续二个月未完成计划的70%,或连续空班3个班当月累计安排X个小时以上(农忙季节可放宽2倍),本合同中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理,甲方不给任何补偿。3、乙方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状况不稳,事故苗头多。本合同吕止。4、因甲方生产环节影响,连续影响3天以上,致使乙方无法组织正常生产,乙方主动提出中止合同,甲方对乙方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七、其他:1、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议。2、本合同自签订后乙方缴纳1万元风险金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的约定正常履行。

2004年3月26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马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原湘永煤矿)申请破产还债一案,并宣告该公司(含湘永煤矿)破产还债。2004年10月29日,该公司破产工作组下发了白破综协(2004)X号文件决定街洞、马田、白山坪在破产清算期间继续生产经营。2005年2月5日,湖南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诉人)登记成立,并从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马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原湘永煤矿)破产清算组接管了贺某某在本案所涉的矿区。2005年3月3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郴民二破字第13-X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马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原湘永煤矿)的破产程序。2005年12月1日,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湘矿企管(2005)X号文件即《湘永矿业有限公司关于采掘项目经理(外包队)收编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二)与公司签订采掘项目承包合同的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收编清理;与各矿签订合同的外包队由矿组织人员进行收编清理,并将清理资料报公司审批。(四)收编中财产处置:……3、对以前由承包人投资施工的岩巷,在移交后对矿井有服务利用价值(控制作业地点煤量),经有关人员验收确认,报公司批准,给予一定补偿。4、由项目经理(外包队)投入设备工具,并有利用价值的,经有关人员鉴定验收,根据新旧程度,报公司批准给予一定补偿。原审中,贺某某要求湘永矿业公司补偿其施工巷道x.71元,设备补偿款x元。(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由于原审原告的设备由原审被告清点、接收,原审被告应给予原审原告相应的补偿”为由,判由“被告湖南省白沙煤电集团湘永矿业有限公司补偿原告贺某某在矿上添置的设备折价款x元”;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审原告贺某某要求湘永矿业公司补偿其施工巷道x.71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采掘工作面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依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再审申请人贺某某诉请的《采掘工作面承包合同》外的巷道补偿,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约定;而且其所诉请的补偿数额x.71元,无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再审申请人贺某某要求按罗新妹的标准给予自己相应的差价补偿亦没有法律依据。故,(2006)郴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其该诉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贺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贺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虹

代理审判员邓惠湘

代理审判员曾日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单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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