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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3-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金中刑一初字第3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金中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金华市实验机厂职工,家住(略)。系被害人吴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学生,家住(略)。系被害人吴某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家住(略)。系被害人吴某之父。

诉讼代理人吴某棣,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邢某,绰号“羊皮”,男,1970年10月24日出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1996年8月因犯流氓罪、敲诈勒索罪被原金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2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某,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金市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新怀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吴某棣,被告人邢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9月22日晚,被告人邢某的女友张某戊在市X路淑珍棋牌室观看打牌,因插嘴与正在搓麻将的俞某甲发生口角。后俞某甲走出棋牌室时与张某戊碰了一下,两人又发生争吵,张某戊拿起旁边的铁钳要追打已在门外的俞某甲,但被棋牌室老板娘等人拉住。俞某甲感到吃亏,于是就去叫来丈夫吴某庚及弟某俞某丁一起回到淑珍棋牌室,后双方在棋牌室门口发生争吵并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邢某见对方人多,即回到棋牌室从茶水室下拿起一把螺丝刀冲出,朝吴某庚身上猛刺数刀,致吴某场倒地。此时被告人邢某又冲向与张某戊扭打的俞某丁,朝其身上连刺数刀。经法医鉴定,死者吴某庚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主动脉、左心耳致心包填塞、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俞某丁于2002年9月22日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潘某、俞某甲、张某戊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俞某丁陈某、侦查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损伤检验报告、物证凶器、被告人前科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提请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志芳、吴某乙、吴某丙诉请判令被告人邢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略)元,丧葬费2000元,被抚养人、赡养人生活费(略)元,合计人民币(略)元。

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辩称,对方数人过来未发生争吵即前来殴打其女友,其拿螺丝刀是用以自卫,并不想杀死吴某庚,应属于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邢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无异议,提出:1、被害人一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未克制,具有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邢某开始曾劝阻张某戊,后因激愤临时起意作案,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3、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22日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邢某在金华市X区X路X巷淑珍棋牌室搓麻将。其女友张某戊在另一张麻将桌旁观看打牌时因插嘴与正在搓麻将的俞某甲发生口角,后张某戊即回到靠近门口边的麻将桌旁看邢某等人搓麻将。稍后,俞某甲走出棋牌室时与张某戊碰了一下,张某戊即追骂俞某甲并拿起门口的铁钳打了俞某甲手上一下,后被棋牌室老板潘某拉住。俞某甲于是就去附近叫来丈夫吴某庚及弟某俞某丁一起回到淑珍棋牌室,吴某庚上前与邢某、张某戊争打,俞某甲、俞某丁也加入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邢某回到棋牌室找到一把螺丝刀后冲出,朝吴某庚身上猛刺数下,致吴某场倒地。后被告人邢某又冲向与张某戊扭打的俞某丁,朝其身上连刺数下,再与张某戊一起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吴某庚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主动脉、左心耳致心包填塞、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俞某丁于2002年9月22日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当晚被告人邢某乘出租车准备外逃,在金华火车西站出租车治安管理处办理出城登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证明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和出示的下列证据:1、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市X路X巷淑珍棋牌室门前路面,路面上有一张翻倒的破裂的靠背椅。棋牌室内写字台前有一火钳及盛放多种工具的铝盘,经搜寻在常乐巷对面的西峰寺背弄堂的南侧一草丛中发现有一本色木柄十字螺丝刀。该把十字螺丝刀,经庭审出示由被告人邢某辨认确系其作案凶器。2、金华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提取的十字形螺丝刀因血型物质太少无法检出。3、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死者吴某庚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主动脉、左心耳致心包填塞、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4、金华市公安局法医学损伤检验报告,证明被鉴定人俞某丁2002年9月22日所受损伤为轻微伤。5、淑珍棋牌室经营者潘某证言,证明2002年9月22日晚张某戊与俞某甲发生纠纷的原因,后俞某甲带了丈夫、弟某等人来与张某戊、邢某发生争打,其劝解不成。邢某跑掉后其见俞某甲的丈夫躺在地上。另其证明棋牌室里有螺丝刀等工具。6、邢某的女友张某戊的证言,证明其与俞某甲发生纠纷后俞某甲叫人来打其,其与他们对打。邢某见其被打也过来帮忙,后邢某拖其逃跑。7、吴某庚之妻俞某甲证言,证明其与张某戊发生口角后被张某戊用铁钳打中手上,其即去叫丈夫、俞某丁过来,张某戊与吴某庚发生争打后,边上一三十多岁男的出来和吴某庚扭打起来,后其看到那名男子手中有螺丝刀一样的工具,其丈夫倒地后,俞某丁与那男子还扭在一起。8、受害人俞某丁陈某,证明当晚其与吴某庚被俞某甲叫到淑珍棋牌室,吴某庚与对方一男子扭打,其与俞某甲和那名女的扭打,后那名男子过来用锐器刺其背部、上身、腹部等处,随后逃跑,其发现姐夫倒在地上,就与赵剑赶去拦下那名女子。9、证人裘某证言,证明其看见一个瘦高个男子拿螺丝刀在吴某前乱捅,吴某拿一条铁制折叠椅子与之对打,边上俞某丁与一女的扭在一起,吴某庚倒地后那人又转身去捅了俞某丁几下。10、俞某丁的同学赵剑证言,证明当晚其会同俞某丁、裘某追拦张某戊、邢某的事实;11、浙江省金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出监鉴定表,证明被告人邢某前科情况。12、户籍证明,证明邢某与吴某庚二人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邢某供述在卷。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被告人邢某辩称其见对方数人殴打其女友,其才拿螺丝刀用以自卫一节,与其参与斗殴后用螺丝刀连续猛刺被害方二人的事实不符,合议庭不予采信。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邢某开始曾劝阻张某戊,后因临时起意参与打斗,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合议庭认为邢某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争打,采用的工具为螺丝刀,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庚等人发生争打后,持螺丝刀猛刺多下,致被害人吴某庚死亡,俞某丁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邢某用螺丝刀乱刺二被害人,主观上放任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其提出其系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邢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辩护人提出被害方具有一定的过错,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邢某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据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军传

代理审判员蒋旭东

代理审判员吴某萍

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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