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没有生活在一起。2007年被告要求原告回家办理离婚手续,被告却对原告进行了殴打,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1年5月30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未生活在一起,为此,原告再次诉讼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贾某某自愿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姜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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