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某甲等五人于2008年4月1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9.6元,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至2028年9月5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原某甲等五人不服原某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6月24日,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以同意原某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某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均由原某甲等五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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