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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大封镇司马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终字第513号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某原某)原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某被告)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某甲等五人于2008年4月1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9.6元,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至2028年9月5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判决。原某甲等五人不服原某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6月24日,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以同意原某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某甲等五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某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均由原某甲等五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司园春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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