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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江苏省苏中置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203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陆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柏某,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江苏省苏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年年、邱某某,南通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陆某与被告江苏省苏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05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苏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某以与被告苏中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陆某承担。

审判长夏雷

代理审判员张雁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忆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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