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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297号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X乡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国花,女,汉族,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男,39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乡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丙,男,40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乡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男,41岁,汉族,湖南省永兴县X乡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补偿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李玉明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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