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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淇县西岗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淇县西岗乡坡袁庄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浚行初字第39号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淇县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系原告许某某之长女。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淇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苏广君,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淇县X乡人民政府干部。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淇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文堂,河南豫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行政赔偿调解。

关于原告许某某诉淇县X乡人民政府、第三人淇县X乡X村民委员会确认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以所诉问题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许某某所诉问题已经双方协商自行解决,且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审判长胡庆合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李明英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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