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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

被告付某,女。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上官同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2003年8月生一男孩,不幸的是孩子患有先天性远视1200度,并伴有斜视,治疗的办法和效果主要是看家长的重视程度。对此被告并不在意。2007年下半年被告开始与其他异性交往,2008年10月,被告扔下孩子走了,再无音讯。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并承担每月抚养费200元。3、共同财产被告选择。

被告付某辩称,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非常稳定,孩子现在有病在进行治疗,需要母亲在身边进行照料,现被告本人患有尿毒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急需治疗,但这不是影响夫妻之间感情的原因,相信只要给原告一定的思考时间,原告就能理解被告及儿子的病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3年1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子林某患有眼部疾病,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10月份被告外出引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付某现患有尿毒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正在光山县医院医院治疗中。2010年10月原告给被告5000元用于治疗。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林某在泰州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处方笺4张。2、南京市儿童医院门诊病理1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7月18日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2010年9月20日检验报告单。2010年10月24日住院医药费收费收据。2010年10月31日出院记录。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及开庭笔录,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虽然原、被告近年感情出现裂痕,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现被告身患尿毒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正在治疗中,正需要原告的关心照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从婚姻家庭稳定、小孩身心健康考虑,以不判令双方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学珠

审判员吴建国

审判员房岩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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