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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女,48岁。

被告董某,男,55岁。

原告程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我与被告在婚介所认识,被告给我打电话,我拒绝了。之后被告接二连三地打电话给我,我没有接。五月份,被告又打电话,要求见面,我答应了。被告说:我看你一个人带着孩子挺不容易,咱俩结合我也能帮帮你,你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我没孩子,我挺喜欢女孩的,我是大学生,在单位领导挺重视我的,我天天可忙了。第二次见面,被告说单位要卖福利房子,这也是最后一次,但要结婚证才行,我当时挺纳闷,被告这么一把年纪,没有房子可能吗在被告的再三说和下,于2008年6月5日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再婚)。之后的几个月中间,被告的电话都打不通。我去找被告,被告说房子没有分下来。2009年下半年,被告打电话说要我的身份证,给我一千元,这又是一次钱与证的交易,我没有答应,挂了电话。后被告又打电话骂我,因为被告的言行出尔反尔,很无耻,气得我大病一场,没钱看病,病情耽误了,关节变形,病情恶化,在医院住院治疗。双方没有感情可言。请法院判决:1、解除婚姻关系;2董某的欺骗行为由办理结婚登记所买的房子应按法律条款付给我应得的份额(房子面积约100平方米,价值约x元);3、要求董某继续履行他的承诺付给结婚后每月500元生活费,并付在此期间的药费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辨某,1、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双方在(略),原告对被告婚后分得的房产作出了放弃。

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2008年6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在一块共同生活,也没有子女,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债权债务。双方在结婚时,对婚后房产进行了约定,原告无权对被告婚后的房产主张任何权利。婚后被告购买了一套房子。原告系下岗职工,在和被告结婚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5435.75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本院调解无法达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认识时间短,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结婚后双方又没有在一块共同生活,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相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双方没有子女、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只有被告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套,但是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后房产进行了约定,本院不予分割。原告系下岗职工,其患有疾病,已经花费大量的医药费,作为被告已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帮助,本院酌定3000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程某和被告董某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程某经济补偿款3000元;

三、驳回原告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代审判员王群益

代审判员毛继光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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