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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法院: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山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2004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告人黄某某之妻),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不识字,住(略)。2004年6月3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4)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制造毒品罪,于200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阴历7月,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夫妇商量种植鸦片赚钱还债。之后,被告人黄某某陆续在棺材洞、王家湾、梅子槽、庙梁子等地开荒整地。阴历8月下旬至10月播下罂粟种子。2004年阴历3月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陆续到种植地收割鸦片,共收获鸦片3573克。被告人黄某某还将自己种的罂粟种子490克,未经灭活处理,藏于家中。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扣押物品清单;3、收割鸦片的工具及查获鸦片和罂粟种子的照片;4、称重记录;5、鉴定书;6、检验报告;7、侦查人员的说明;8、被告人的户口证明;9、相关诉讼文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了非法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还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二条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制造鸦片的案由有异议,认为自己是种植毒品。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是种植毒品。并提出了事前没有商量,没有参与开荒、播种、散苗,收割时帮忙割了两次浆。要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农历7月,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夫妇商量种植罂粟收割鸦片赚钱还债,之后被告人黄某某便陆续在本村小地名棺材洞、王家湾、梅子槽、庙梁子等处开荒整地,同年农历8月下旬至10月播下罂粟种子。2004年农历3月,罂粟成熟后,被告人黄某某便连续在种植地收割鸦片,被告人陈某某也到种植地帮忙收割了两次鸦片,二被告人共收割鸦片3573克。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未经灭活处理的罂粟种子490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黄某为后人读书缴了学费欠一万多元的债。看到村里其他人和奉节那边的人一起种鸦片,黄某与陈某某商量种鸦片,赚点钱还债。2003年阴历7月份黄某开始开荒,在棺材洞附近开了三块地,王家湾开了一块地,梅子槽开了二块地,忙了一个月时间之后,就把罂粟种下去了,还有庙梁子种了几十窝。到了散苗的时候,黄某与陈某散苗。2004年3月份,鸦片果果出来了,黄某铁皮做成刀片与陈某割浆,每天清早去,晚上才回家,割了半个月时间,割了6-7斤鸦片,放在几个大碗里,黄某了一袋在羊圈里,还有三袋是陈某在房屋楼上的。家里的罂粟种子是黄某的鸦片果果里漏出来的,没有作灭活处理,黄某起准备买的。被公安人员全部搜出来了。整个开荒、施肥、播种、散苗以黄某主,陈某的次数不多,收割时,陈某部分时间去了的。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陈某始还劝黄某搞,怕出事,后来实在是因为家里欠一万多元的债还不了,陈某到种鸦片能卖些钱还帐也是好事。之后,黄某在本村的棺材洞、王家湾等地山上开荒后种了鸦片种子。陈某体不好,加上家里要喂牲口就一直没去。2004年3月份,黄某鸦片果果熟了,可以割浆了,陈某忙就跟到学割浆。陈某棺材洞(贺家湾)去过两次,割了指母大两砣,与黄某的放在一起,一共割了四袋鸦片浆。陈某了三袋在房屋楼上,被公安机关全部收了。在家里搜出的鸦片种子,是鸦片果果里漏出来的。

3、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证实,在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家中搜查出罂粟壳2袋、罂粟种子1袋、收割鸦片刀具一套和藏在卧室楼上的鸦片浆3袋、羊圈墙脚下的鸦片浆1袋的事实。

4、现场勘查图,证实了被告人藏放鸦片浆的具体位置。

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家中搜查出的鸦片4袋、罂粟种子1袋、罂粟壳2袋、收割鸦片的刀具一套的事实及依法对其予以扣押。

6、称重记录证实,在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家中搜缴的4袋鸦片净重3573克、罂粟种子净重490克的事实。

7、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的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家中搜缴的黑色膏状物(鸦片浆)中,含有可待因、吗啡、罂粟碱、那可丁(即鸦片)等成份。

8、巫山县种子管理站的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搜缴的罂粟种子系未经灭活处理,可以发芽的种子。

9、被告人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10、相关的诉讼文书证实,本案的办案程序合法的事实。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罂粟是毒品,还非法种植并从罂粟果实中割浆取汁,获取鸦片357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还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490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辩解自己的行为是种植毒品不是制造毒品及陈某某辩解没有商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且情节较轻,应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04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限三个月内缴清。)

被告人陈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在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家中查获的鸦片3573克、罂粟种子490克及作案刀具一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永清

人民陪审员罗光忠

人民陪审员黄某辉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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