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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某某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巫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强奸罪,2006年10月7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强奸罪,于2007年3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县认识巫溪籍妇女王某某后,以传授“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拜师等费用x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某某在传授王某某“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巫溪县X乡X村妇女李某甲拜师等费用x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某某在云阳县X镇认识巫溪县X镇X村妇女吴某某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等费用3400余元。被告人石某某在教王某某、吴某某“空纸来钱”期间,对二人谎称“不能和其他的男人在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只能和自己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否则,法术就不灵了”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其信任,并长期对王、吴某人实施奸淫。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保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石某某还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骗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被告人石某某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无异议,只是诈骗的金额只有x余元。被告人石某某认为他与王某某、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只是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且是她们同意了的,没采取暴力手段,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县认识巫溪籍妇女王某某后,以传授“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拜师、画符等费用x余元。同年,被告人石某某在传授王某某“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巫溪县X乡X村妇女李某甲拜师、画符等费用x余元。同年九月,被告人石某某在云阳县X镇认识巫溪县X镇X村妇女吴某某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画符等费用3400余元。

被告人石某某在教王某某、吴某某“空纸来钱”期间,对二人谎称不能和其他男人在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只能和他一起睡觉过性生活,否则,法术就不灵了,并以其师傅的威力会把她们的房子抄垮相威胁等封建迷信手段骗取王某某、吴某某的信任,对王、吴某人实施奸淫。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06年2月,我在开县认识巫溪的王某某,以教她“空纸来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拜师、画符等费用x元。在传授王某某“空纸来钱”的同时,又以同样的方法先后骗取李某甲拜师、画符等费用x元(其中收李某甲的丈夫胡某某徒弟费1300元)。同年九月,我在云阳县X镇认识吴某某后,采取上述方法先后骗取其拜师、画符等费用3400余元。我在教王某某、吴某某“空纸来钱”时,跟她们讲,必须跟师傅发生性关系,才学得会,还说我师傅很凶,会定根法,可以把房子抄垮。她们不愿意与我发生性关系,但为了跟我学“空纸来钱”,与我发生了性关系。王某某、吴某某与其丈夫发生性关系,被我发觉后,就要她们写保证书,画符水给她们喝。

2、受害人王某某陈述,2006年农历2月,我在开县认识石某某后,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x元。从农历2月至农历6月,我一直与石某某发生性关系,我不愿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不教我“空纸来钱”,也不退钱。我不学也不行,不然的话,他把师傅叫来,把我家的屋抄了,还要搞得我家破人亡。石某某说农历6月28日谢师当天可以弄二、三万元钱。他不让我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他知道后,就给我画符,还要我写保证书。

3、受害人李某甲陈述,2006年农历2月,我认识石某某后,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x余元。

4、受害人吴某某陈述,2006年农历7月,我在云阳县X镇认识石某某,他以教我“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师傅费、画符费3400余元。我与石某某认识的第二天,他说跟他学“空纸来钱”还必须跟他发生性关系,不然就学不会。我不愿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威胁我说,他师傅会把房子搞垮。

5、证人胡某某证言,我妻子李某甲从我手中拿x元拜师等费给石某某。

6、证人张某某证言,石某某以教我妻子“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们师傅费、画符费x元。他还骗我妻子说必须与他过性生活,不然学不会,王某某不愿意跟他睡,他就不教了,以前交的师傅钱也不退。他还对我说,王某某不与他发生关系,他会用定根法、隐身法把我住的房子抄垮。从2006年农历6月17日至同月28日,石某某和王某某一直在我家同房。

7、证人李某丙证言,石某某以教我妻子“空纸来钱”为由,骗取我们师傅费、画符费4830元。他还骗我妻子吴某某与他发生性关系,与他同房一个多月。我妻子不愿意与他发生性关系,他就说学不会,以前交的学费也不退,他师傅可以使法把房子抄垮,我们家是新房子,怕他们抄垮了。他还说必须学会,半途而废,对家里不顺,人要鞅死。

8、保证书,证实李某甲、王某某跟石某某学“空纸来钱”。

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其诈骗的金额只有x余元,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石某某辩称他与王某某、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只是骗取钱财的一种手段,也是她们同意了的,且没采取暴力手段,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经查,被告人石某某系利用封建迷信手段骗奸妇女,违背了妇女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同时,被告人石某某还利用封建迷信等欺骗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又构成了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汤仲华

审判员李某泉

审判员袁淑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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