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力,江苏南京海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祖望,江苏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冰,上海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南通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百盛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X区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沈某,南通百盛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展新,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百盛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通中民三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张家港盛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健
代理审判员汤茂仁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施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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