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刚,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镇炒油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琼,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宗申公司)、原审被告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9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北京中石公司与宗申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北京中石公司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前,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缴纳7505元,其他诉讼费2251元,合计9756元,由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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