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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园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刚,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X镇炒油场。

法定代表人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琼,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宗申公司)、原审被告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5年9月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本院作出判决前,北京中石公司与宗申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北京中石公司向某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石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在本院对本案的判决宣告前,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缴纳7505元,其他诉讼费2251元,合计9756元,由北京中石统一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勤

代理审判员李佳

代理审判员黑小兵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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