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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青年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明杰,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健,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镇X路X号龙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被告重庆青年报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青年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减半收取205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705元由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部分20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黎慧

审判员赵志强

代理审判员钟拯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宋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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