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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互不了解双方性格的情况下,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孙某冉。2006年6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被告生活作风不俭点,近年来多次与他人私自外出,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儿子。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另有当庭陈述:2007年冬,被告与人私自外出一次;2008年端午节,被告离家出走半年多;2009年5月20日,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既没有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结婚证能够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所陈述的事实与本院调查被告娘家嫂子的记录相互吻合,能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另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生一儿子,取名孙某冉,现与原告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01年农历十二月,原、被告同居,X年X月X日生儿子孙某冉,2006年6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儿子孙某冉由原告孙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岳青峰

审判员张太恒

审判员杨军献

二O一O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安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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