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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乡郑东新区征迁安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安置指挥部)对圃田乡X村进行征迁安置补偿工作。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安置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有二次查验有关补偿材料的职责。2007年10月,郭某某在财务结算部工作人员张秀梅(另案处理)将陈合德(已判刑)等人的附属物补偿材料报其复核时,其得知财务结算部负责人焦卫民(已判刑)已查验过该材料,便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复核职责,致使陈合德等人补偿材料中的虚假票据未被查出,陈合德等人以此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身份证明及职务、职责证明、伪造票据的相关书证及鉴定材料、利用伪造票据骗取附属物补偿款的相关书证、安置指挥部出具的陈合德、赵××按无罚款手续补偿的相关书证、安置指挥部关于内部部门、人员职责及分工的相关规定、圃田乡X村信用合作社现金支票存根、附属物补偿标准的相关书证、郑州市太阳保健品有限公司厂房系违章建筑的相关书证、证人焦××、王××、陈×砖、陈×德、虎××、陈×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勇增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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