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韩某甲、苏某犯贩卖、窝藏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刑一初字006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暂住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2008年9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杨希鉴,长沙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2008年9月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犯窝藏毒品罪,于二○○九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苏某及被告人韩某甲的委托辩护人杨希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在长沙市鑫都大酒店及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先后向他人贩卖毒品4次,共计贩卖麻古35粒、K粉4盎司。另从其租住处查获用于贩卖的冰毒13.998克、麻古94.618克、K粉4859.03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韩某甲在长沙鑫都大酒店门口,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麻古20粒。

2、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门口,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麻古15粒。

3、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内,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另案处理)K粉2盎司。

4、2008年9月4日,被告人韩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内,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K分2盎司。其后,韩某电话叫张某某来其租住处交易某古,在张某某应约刚踏进1806房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甲等人现场抓获。在被告人韩某甲租住处,公安机关现场查获K粉5大包、4小包、冰毒19包、麻古1059粒。经鉴定:19包白色晶体系冰毒(甲基苯丙胺),重13.998克;1059粒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重94.618克;K粉系毒品氯胺酮,共计重4859.033克。

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苏某在明知被告人韩某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将韩某在其二人共同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的1公斤K粉用纸包好放于一白色袋内收藏在该房间的床下。2008年9月4日,被告人苏某再次将被告人韩某甲从武汉带来的2公斤K粉装入一个王老吉的纸盒内,并将它们放置于电视机柜上。当日,公安机关先后从床下及电视机柜边现场查获了该3公斤K粉。

针对上述指控,该院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人韩某甲、苏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韩某丙、张某某、李某某等7人的证言;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搜查笔录等书证及毒品等物证照片;4、长沙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书的鉴定结论;5、现场搜查及讯问被告人韩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该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明知他人贩毒而为其窝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甲辩称:1、被查获的13.998克冰毒是自己吸食,不是用于贩卖;2、1059粒麻古里面没有94.618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韩某甲的辩护人同时辩称:1、被告人被抓获时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未遂;2、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3、被查获的毒品系混合毒品,纯度参差不齐;4、韩某甲以贩养吸,系初犯,认罪态度好;5、韩某甲过去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业绩突出,迫于经济困境走上犯罪之路。

被告人苏某辩称,对第一次窝藏毒品认罪,但第二次窝藏毒品的罪行不知道是毒品。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在长沙市鑫都大酒店及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先后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贩卖麻古35粒、K粉4盎司。公安机关从其租住处查获用于贩卖的冰毒13.998克、麻古94.618克、K粉4859.033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韩某甲在长沙鑫都大酒店门口,以每粒6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麻古20粒;

2、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门口,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麻古15粒;

3、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韩某甲在其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内,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另案处理)K粉2盎司;

4、2008年9月4日,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丙(另案处理)携带从武汉的毒贩周涛(另案处理)处购买的10包冰毒、约1000粒麻古、约4公斤K粉等毒品驾车来到长沙的租住房城南东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在该房间内,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K粉2盎司。随后,被告人韩某甲又打电话叫张某某来其租住处交易某古,张某某到达后不久,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甲等人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甲租住处现场查获包括此次购买的毒品在内的大量毒品,共计K粉5大包、4小包、冰毒19包、麻古1059粒。经鉴定:从韩某甲租住处查获的9包K粉(重4859.033克)中检出氯胺酮成分,19包冰毒(重13.99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59粒麻古(重94.61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08年8月31日,被告人苏某在明知被告人韩某甲贩卖毒品的情况下,将韩某甲留在其二人共同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的1公斤K粉用纸包好放于一白色袋内收藏在该房间的床下。2008年9月4日,被告人苏某再次将被告人韩某甲从武汉带来的毒品中的2公斤K粉装入一个王老吉的纸盒内,并藏于电视机柜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侦破经过;

2、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查获毒品、作案工具的情况;

3、车辆通行费发票,证明韩某甲于2008年9月4日从武汉来到长沙;

4、银行卡查询记录,证明韩某甲经济状况;

5、户籍证明,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6、证人韩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9月3日21时许,韩某甲、韩某丙开车送毒品到长沙去,到韩某甲的住处后,韩某甲与人联系贩毒的事情,后来公安机关抓获了韩某甲、韩某丙等人;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8月20日左右,张某某在长沙鑫都大酒店门口找韩某甲购买了20粒麻古,每粒65元,8月31日,以每粒60元的价格在韩某甲的租住房购买了麻古15粒;

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6月到10月期间,李某某曾几次要张某某帮忙从韩某甲那里购买毒品麻古;

9、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董某某曾听说李某某拿钱给张某某买麻古;

1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8月31日,刘某在韩某甲租住的长沙市X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内以1800元的价格买了2盎司K粉;9月4日,刘某又来到韩某甲的租住处买2盎司K粉,并把钱给了韩某甲,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

11、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4日,韩某甲从外面带了很多毒品回来,龙某某和韩某甲、苏某等人吸食了毒品,毒品是苏某拿出来的,后来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12、证人易某某证言及租房合同书,证明易某将自己的城南东路自由.com公寓1806房租给苏某;

13、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证明2008年9月3日晚11时许,韩某甲和韩某丙携带从周涛处购买的4公斤K粉、1000粒左右的麻古、10包冰毒从武汉来长沙的租住处城南东路自由.x房间,进房间后,韩某甲将毒品分好。4日12时,刘某来到房间购买K粉,双方谈定以1800元购买2盎司,刘某付了1800元,下午2时30分许,张某某来到房间准备购买麻古时,韩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8月30日左右,韩某甲在租住房内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2盎司K粉;2008年7月份,韩某甲认识了张某某,8月20日左右,韩某甲在长沙鑫都大酒店门口卖了20粒麻古给张某某,每粒65元,8月31日,在租住房,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麻古15粒;苏某是韩某甲在2008年5、6月份认识的,随后两人同居,苏某知道韩某甲贩毒后,就帮韩某甲清点毒品,帮忙收钱,2008年8月31日,韩某甲回武汉时,将没有卖完的1公斤K粉交给苏某保管,苏某将k粉放在白色纸盒内藏在床下,9月4日早上韩某甲到长沙后把毒品放在茶几上,苏某帮韩某甲把2公斤K粉装进王老吉纸盒后放在电视柜旁;

14、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证明苏某与韩某甲认识后同居了,认识的时候,苏某就知道韩某甲贩毒,苏某帮他打下手,收钱、同韩某甲一起去株洲送毒品,有时将毒品收拾好,因为韩某甲有时给钱给苏某用。8月30日韩某甲留下了1公斤K粉,苏某就装进一个纸盒内放在卧室床下,9月4日,苏某帮韩某甲把两大包K粉(每包一公斤)用纸盒装好放在电视柜边上;

15、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长公刑鉴理化字〔2008〕X号),证明从韩某甲租住处查获的9包K粉(重4859.033克)中检出氯胺酮成分,19包冰毒(重13.99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059粒麻古(重94.618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6、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韩某甲的租住处查获了毒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大,被告人苏某为被告人韩某甲窝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窝藏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针对被告人韩某甲提出的“被查获的13.998克冰毒是自己吸食,不是用于贩卖”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某甲将大量毒品运至长沙后,立即向刘某、张某某两人贩卖毒品,可见其购买、运输毒品的目的是用于贩卖,况且被告人长途运输毒品的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韩某甲提出的“1059粒麻古里面没有94.618克甲基苯丙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查获的毒品系混合毒品,纯度参差不齐”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刑法规定和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故其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韩某甲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被抓获时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危害性不大”,经查,被告人韩某甲为了贩卖而购买、长途运输毒品,其行为已产生社会危害性,系既遂,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针对被告人韩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韩某甲过去从事交通运输工作业绩突出,迫于经济困境走上犯罪之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以前业绩突出、经济困境都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和藉口,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韩某甲以贩养吸,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被告人苏某辩称,对第一次窝藏毒品认罪,但第二次不知道是毒品,经查,被告人韩某甲、苏某的供述均证明苏某知道韩某甲贩卖毒品后帮助其藏过毒品,苏某本人也吸食毒品,故应对毒品有明确的认知,其“不知道是毒品”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七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苏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0年9月3日止)

三、收缴被告人韩某甲毒资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犯罪工具捷达牌小轿车一部(发动机号x),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立文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邹啸弘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