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松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妻子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李某,被告系次子,三子李某某,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与妻子于2007年底开始由三个孩子轮流赡养,2009年5月妻子去世后,原、被告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基本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自2009年起于每年的8月25日前支付原告李某甲本年度四个月的赡养费400元。
二、自2009年8月18日起,被告李某乙承担原告李某甲患病期间医疗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被告李某乙不承担原告李某甲百年后所花费用。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松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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