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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袁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葛某某

被告袁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奉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袁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向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葛某某诉称,2010年2月3日18时21分,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共和新路时,被被告袁某驾驶的沪x的小客车撞倒,致人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袁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医院诊断原告L2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葛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L2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后腰部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四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三个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56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516元、物损费661元、残疾赔偿金115,3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154,08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赔偿原告葛某某医疗费2,945.7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4,48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93,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腰腹带110.30元、物损费200元,共计人民币115,256元;

二、被告袁某应于2010年12月27日前赔偿原告葛某某残疾赔偿金21,832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23,632元,该款扣除被告袁某已付的医疗费1,463.50元,尚应支付22,168.5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691元,由被告袁某负担,该款于2010年12月27日前直接支付原告葛某某;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1月1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周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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